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更好地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,营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,依据《中国畜牧业协会章程》和相关法律法规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协会会员单位之间争议事项的协调。
第三条 会员单位应充分理解并自觉遵守协会的争议处理规则。
第二章 分 则
第四条 为防范行业纠纷,协会应及时向各会员单位传递有关国家的法律、法规、政策信息及行业自律要求,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意愿和诉求。
第五条 根据当事方要求,协会开展调解工作。调解工作应以事实为依据,以法律为准绳,在调查研究基础上,提出协调处理意见,并公平、公正地进行调解。
第六条 协会受理争议事项中,若有争议的一方为非会员单位,将视需要邀请有关部门参与协调。
第七条 争议处理:
(一)会员单位之间发生争议时,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,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,协商不成时,双方或单方可以提请协会进行调解;
(二)协会调解不成时,双方或单方可提请仲裁机构、司法部门依法处理。
第八条 会员单位有违规、违约、违法行为的,视情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。
第九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。
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