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国畜牧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

原发表日期:2024-07-10

原发表日期:2024-07-10

第一章  总  则
第一条  为了加强中国畜牧业协会(下称协会)会员管理,强化协会组织建设,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,根据《中国畜牧业协会章程》和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等有关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  协会实行会员制管理。会员制的宗旨是:建立规范科学的会员组织网络和快速传递行业信息系统,及时宣传贯彻行业法律、法规,普及和推广新技术、新成果、新品种、新产品,更有效地提高协会为全国畜牧及相关行业工作者服务质量,增强协会的凝聚力,推动和保障我国畜牧业健康有序的发展。
第三条  本协会秘书处为理事会授权机构,在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负责会员的日常管理工作。
第二章  会  员
第四条 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牧业及相关行业的管理、生产、加工、经营、科研、教学、信息、环保、宣传、服务等的行政、事业、企业单位、社会团体和具有中国国籍的从事畜牧业及相关行业的管理、生产、加工、经营、科研、教学、信息、环保、宣传、服务等的工作人员及个体劳动者,承认和遵守协会章程,执行本协会决议,自愿履行会员义务的均可申请加入协会。
第五条  本协会的会员分单位会员、个人会员。
第六条  单位会员分为:普通单位会员、理事单位会员、常务理事单位会员、副会长单位会员、会长单位会员。
个人会员分为:普通个人会员、理事个人会员、常务理事个人会员、副会长个人会员、会长个人会员、终身荣誉会员。
第七条 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单位会员:凡具有法人资格,承认本协会章程,从事畜牧业及相关行业的管理、生产、加工、经营、科研、教学、信息、环保、宣传、服务等等行政、事业、企业单位、社会团体可申请入会。
(二)个人会员:由畜牧业行政、事业单位及省级以上社会组织推荐,承认本协会章程,从事畜牧业及相关行业的管理、生产、加工、经营、科研、教学、信息、环保、宣传、服务等的工作人员及个体劳动者,并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三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个人可申请入会。
(三)各分会副会长及以上级别会员,须是大协会理事会成员。
第八条 单位会员入会程序:
(一)申请单位登录会员系统在线提出申请。
(二)企业提供当地工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(扫描件)。
(三)非企业提供法人登记证书。
(四)按实际需要提供其他补充材料。
(五)经秘书处审核通过后交纳会费。
(六)颁发会员证书。
第九条  个人会员入会程序:
(一)个人登录会员系统在线提出申请。
(二)提供个人有效身份证件(扫描件)。(三)提供由畜牧业行政、事业单位及省级以上社会组织开具的推荐函。
(四)经协会秘书处审核批准。
第十条 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批准入会:
(一)个人被剥夺政治权利,刑罚执行未终了的。
(二)企业处于破产整顿期间的。
(三)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。
(四)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者。
(五)国家法律、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者。
第十一条  会员的权利
(一)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(三)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
(四)优先获得技术指导和信息服务的权利;
(五)优先在协会的刊物及融媒平台上发表论文、发布科研成果和产品信息;
(六)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贸易洽谈会、研讨会、行业发展大会等活动;
(七)享受在协会主办各种活动、刊物和融媒平台上发布信息、刊登广告、参加展示的优惠待遇;
(八)优先参与协会组织的国内、外培训考察、交流和相关活动;
(九)有权要求协会协助保护、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;
(十)有权要求协会向政府反映其合理意见和建议;
(十一)退会自由。
第十二条  会员的义务
(一)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;
(二)执行本会的决议;
(三)按规定交纳会费;
(四)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;
(五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(六)维护行业利益;
(七)按要求参加协会组织的会议和活动;
(八)廉洁自律,合法经营,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、法规;
(九)完成会员义务范围内协会交办的事宜。
第十三条  协会可以向社会购买为会员服务的项目。
第三章  会  费
第十四条  协会秘书处负责会员会费管理工作。
第十五条  会员会费标准:
1. 理事单位及普通单位会员      2000元/年
2. 常务理事单位会员            4000元/年
3. 分会副会长单位会员          1万元/年
4. 分会会长单位及协会副会长单位会员     2万元/年
    第十六条  会费的使用实行严格监督管理,其主要用于:
(一)为会员提供信息、宣传材料等开支。
(二)协会分支机构、办事机构办公经费开支。
(三)举办各种活动的补贴性开支。
(四)召开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、会长办公会、秘书长会议等会议的部分开支。
(五)举办全国性博览会、展销会、发展大会、交易会活动对单位会员给予优惠部分的补贴。
(六)推动行业发展的公益性事业开支。
(七)对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会员予以表彰。
(八)办理会员提案和社团管理条例规定的经费开支。
第十七条  会费的交纳办法:
(一)普通单位会员会费按顺延年12个月计算。也可以按届(五年一届)交纳会费。
(二)理事、常务理事、副会长、会长单位会员,应在获选后一个月内缴纳本届会费,无理由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放弃资格。
(三)新批准的会员,应于批准入会之日起一个月内缴清当年度会费。
(四)会费交至协会秘书处。
第十八条  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,不再退还其缴纳的会费、资助和捐赠。
第十九条  协会的会费管理,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、监事会、财政业务主管、税务等部门的监督审计。
第四章  会员管理
第二十条  普通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可随时办理入会手续,或在会员有效期到期前进行续费申请。理事以上会员需通过相关会议选举或增补。
第二十一条  申请入会须按协会的要求提交材料及填报相关表格。
第二十二条  协会对业绩突出的会员进行表彰。
(一)对遵纪守法、工作业绩突出,群众信得过的单位会员授予畜牧行业先进企业称号。
(二)对在畜牧业发展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个人会员,授予畜牧行业先进工作者称号。
第二十三条  凡违反以下任何一条的会员,协会有权给予通报批评、警告、直至终止会员资格的处分,并在协会指定的媒体进行公布。建立违规、违纪、失信、违法黑名单。
(一)未经协会批准,擅自以协会的名义组织各种活动,如有关展览、举办技术培训和信息咨询活动以及出版刊物等。
(二)擅自以协会的名义从事与经营、商务有关的活动的。
(三)擅自以协会的名义与境外畜牧业或其它组织联络,并造成不良影响的。
(四)不按时缴纳会费的。
(五)违反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,情节严重者。
(六)触犯国家法律,受到刑事处罚者。
(七)被当地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被当地民政部门取缔者。
(八)有损于畜牧行业者,并造成恶劣影响者。
第二十四条  理事及以上单位会员,每家单位最多在五个分会兼职。
第二十五条  理事及以上单位会员,由单位授权一位代表获得与单位同等的个人会员身份,身份有效期与该单位会员身份有效期相同。
第二十六条 单位会员在多个分会兼职,可授权同一人或不同的代表分别担任职务。同一人最多贱人两个分会职务。
第五章  退  会
第二十七条 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,并交回会员证,经秘书处核准后报请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。退会申请批准后,会员资格即被取消,协会正式书面通知申请退会者。会员如果有下列情况之一,视为自动退会:
(一)经催缴超过规定交费期限12个月不交纳会费;
(二)理事会成员连续3次不参加理事会等例行会议;
(三)其他原因导致不能继续履行会员权利义务(理事以上单位会员可另选代表人,经理事会表决同意后,更换人选);
(四)因担任本协会工作而具有会员及以上身份者,办理离职手续后原会员及以上身份自动失效。
第二十八条  会员退会一经确认,即取消会员资格和享受的一切权利。
第六章  附  则
第二十九条  本管理办法由协会秘书处会员部负责解释、修订。
第三十条 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